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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法学的目标定位--理论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3

      无论是中华文明秩序的安顿,还是世界文明秩序的安顿,都必须首先面对“诸神之争”这个根本性问题……这个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基础法学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人类社会对基础法学的最高期待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学体系,基础法学主要是指法学理论和法律史学。但是,如果宽泛一点说,基础法学也可以包括各个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部门法理学。如果“基础法学”这一说法可以成立,那么,以法理、法史为核心的基础法学,到底应当如何定位呢?根据三种不同的语境,可以从初级追求、高级追求、终级追求三个不同的层面,对基础法学做出不同的目标定位。

      首先,在法学学科内部,当基础法学面对整个法学学科时,它应当成为法学体系中各个二级学科相互整合、彼此融会的发动机,这是对基础法学价值目标的初级定位。基础法学与每个部门法学都有紧密的联系,基础法学的很多内容其实就是部门法理学,或者是对部门法理学的抽象化表达。对基础法学的理论基石进行知识考古就会发现,它们其实都根源于某个部门法学。譬如社会契约理论,堪称十足的基础法学理论,但是,它的原型或隐喻,却可以追溯至早期的民商事契约。正是因为基础法学的种子遍布在各个部门法学,这就为基础法学推动法学学科相互融合、协同创新、充当学科整合的发动机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基础法学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一个比较可行的具体路径是:从社会实践中选择研究的主题,尤其是一些受到较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样的问题受到了公众的关注,就表明它与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这个社会具有紧密的联系;它一定会涉及到某个具体的部门法,同时也会在法学基础理论层面上提出新的问题,要求基础法学理论予以回答。对这样的问题进行探索,有助于实现基础法学对部门法学的牵引功能,不同的法学学科也可以因此而得到整合。譬如,当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高房价问题,从部门法学来看,它涉及到开发商、购房人、拆迁补偿、政府监管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学中予以分析。但是,基础法学应当在这样的问题中发挥引领作用,因为,在所有的部门法学的背后,都会触及到一些根本性的法理问题,譬如,政府的角色及其与企业的本质区别,国家的职能及其与政府的复杂关系,“经济人假设”及其利弊,市场主体的理性与非理性,个体的理性与群体的非理性,诸如此类的基础性理论问题,都可以在“高房价”这个具体的问题中得到深化。

      其次,延伸到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基础法学要着眼于充当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桥梁,在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融会贯通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对基础法学价值目标的高级定位。在法学体系中,基础法学是跟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靠得最近的知识领域。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基本上都可以归属于基础法学,譬如“法律与文学”,“法律史学”、“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其实就是法学与文学、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分别进行交叉融合的产物。正是因为基础法学天然就生长在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地带,这就为基础法学联通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创造了条件。就现在的格局来看,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塑造作用比较明显,但是法学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影响还极其有限。针对这样的“知识逆差”现象,基础法学有义务促成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相互影响、双向交流。这是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相互融合、协同创新的必然要求。要实现这样的价值追求,基础法学要善于“脚踩两条船”:一只脚站在法学的地盘上,另一只脚要站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地盘上,要熟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譬如史学的思维方式,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只有掌握了史学、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法律史学、法经济学才会做出让史学界、经济学界认可的理论贡献,基础法学才能充当整个人文社会科学融会贯通的桥梁。

      最后,放眼人类社会与人类文明,基础法学要立足于阐述人类的文明秩序原理,探索人类文明秩序的整体框架,这是对基础法学价值目标的终级定位。人类的文明秩序是一个整体性、立体性的现象,绝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专业学科就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应。虽然基础法学以法学作为基点,但是,游离于法学边缘地带的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国家哲学、伦理学、宗教学、人类学,都应当成为基础法学的支撑性学科。这些相互牵连的不同学科虽然各有旨趣,但却包含了一个最大公约数,那就是对文明秩序的探索;各个学科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就在于使用了不同的范式,关注并揭示了文明秩序的不同侧面、不同维度。从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来看,以基础法学为核心,以跨学科的方式汇聚思想、揭示文明秩序,可以有效地回应当下的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发出的召唤。就中华文明而言,出现于19世纪末期的“乾坤颠倒”、“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标志着传统中国的文明秩序已经全面坍塌,由周公、孔子、董仲舒、朱熹等人建构起来的文明秩序原理也随之坍塌。20世纪初期,随着孔家店的倒掉,在空寂的中华神殿上,来自异域的“诸神”先后登临。中华文明从此迈进了一个“诸神之争”的时代,文明秩序的终极理据长期得不到贞定。中华文明秩序的理据困境,正是世界文明秩序的缩影。而且,世界文明秩序视野中的“诸神之争”,其激烈程度,较之于中华文明秩序内部的“诸神之争”,有过之而无不及。当代人经常提及的“文明的冲突”、“起火的世界”,其实就是“诸神之争”在现实世界中的延伸与折射。因此,无论是中华文明秩序的安顿,还是世界文明秩序的安顿,都必须首先面对“诸神之争”这个根本性问题。这个根本性问题的实质,就是解释系统之争,就是文明秩序原理之争,就是基础法学理论之争。这个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基础法学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人类社会对基础法学的最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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